(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森萨塔汽车传感器(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俊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萨塔汽车传感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博俊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森萨塔汽车传感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CHANG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丹凤,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俊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萨塔汽车传感器(上海)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军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人民陪审员 苏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