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张晓波、邵东亚、苟建忠、邵琼香、张健、曹玲、德阳市好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张晓波,邵东亚,苟建忠,邵琼香,张健,曹玲,德阳市好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29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路一段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8019-9。负责人:刘应林,该行行长。被告:张晓波。被告:邵东亚。被告:苟建忠。被告:邵琼香。被告:张健。被告:曹玲。被告:德阳市好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告张晓波、邵东亚、苟建忠、邵琼香、张健、曹玲、德阳市好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健于2010年9月1日死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健的起诉。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