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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国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付国球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国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72号罪犯付国球。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付国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付国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国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4年9月12日,罪犯付国球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及缴款凭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付国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付国球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但罪犯付国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