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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肖崇义与彭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崇义,彭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肖崇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云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崇义诉被告彭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崇义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崇义撤回对被告彭云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