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杰与徐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徐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06-1号原告刘杰,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帅帅,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徐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