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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杰与徐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徐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06-1号原告刘杰,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帅帅,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徐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