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先锋与马秀荣、尹忠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锋,马秀荣,尹忠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3号原告:赵先锋,男。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秀荣,女。委托代理人:白建(系原告之子),农民。被告:尹忠诚,男。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先锋诉被告马秀荣、尹忠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先锋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