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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