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