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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丁孟平诉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第43-2号原告丁孟平,男,土家族。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原告丁孟平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孟平以其自身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孟平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孟平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