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闫某、童某甲与童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52-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52-1号原告:闫某,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童某甲,女,汉族,200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童某乙,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童某乙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完成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 小 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孙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丽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