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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佘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佘某,女,汉族,惠来县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现租住惠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44X。被告:方某甲,男,汉族,惠来县人,现住。公民身份证号码:×××1811。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底认识谈爱,2003年同居生活,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儿子方某乙于2004年3月21日出生;女儿方某丙于2006年1月11日出生;儿子方某丁于2008年5月28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06年开始,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肆意打骂,原告无奈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亲戚劝说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此后,被告没有改过,喝酒后还是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于2014年4月离家,等待被告,但是,被告却于2015年2月13日到原告上班的地方吵闹。原告只能再次起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孩子,原告抚养其中一个。3.双方衣物各归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方某甲自愿同意与原告佘某离婚。二、婚生孩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由被告方某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佘某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陈如盛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