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士华与孙建文、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华,孙建文,张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华。被执行人:孙建文。被执行人:张立全。申请执行人王士华与被执行人孙建文、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4000元、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50元、保全费1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立全的工资收入帐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