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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胡德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胡德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金亚南。委托代理人:应瑰敏、楼建航,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德胜。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德胜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应瑰敏、被告胡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城通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0×××47的信用卡一张,信用卡的开户时间为2013年6月4日,截止至2014年7月11日止,被告共透支人民币89276.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74649.27元,利息5089.34元,滞纳金9537.7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89276.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74649.27,利息5089.34元,滞纳金9537.75元,以上利息和滞纳金均算至2014年7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胡德胜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长城环城通牡丹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胡德胜向原告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以及对利息、滞纳金进行约定的事实。2、【查卡户资料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47,开户时间为2013年6月4日的事实。3、【信用卡流水一份共3页】,欲证明截止至2014年7月11日,被告共透支人民币89276.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74649.27元,利息5089.34元,滞纳金9537.75元)的事实。被告胡德胜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有效要件,能够印证原告的主张,被告胡德胜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德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发放了卡号为40×××84白金信用卡,约定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的规定,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已开卡使用。截止至2014年7月11日止,被告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4649.27,利息5089.34元,滞纳金9537.75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德胜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胡德胜未按约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德胜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4649.2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至2014年7月11日止的利息5089.34元,滞纳金9537.75元,从2014年7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74649.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胡德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飞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