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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廖志勤与曹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勤,曹军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廖志勤,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军龙,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勤与被告曹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勤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勤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