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候若双、邢能坤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候若双,邢能坤,隆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候若双,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能坤,警察。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乔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候若双、邢能坤因与被申请人隆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候若双、邢能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