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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郭某,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