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玉录与张汝凯、王少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录,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录,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汝凯,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少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从华,农民。张玉录与被告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专项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