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峰与被告张树辉、第三人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峰,张树辉,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张树峰,住前郭县。被告张树辉,住前郭县。第三人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系主任。原告张树峰与被告张树辉、第三人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峰与被告张树辉、第三人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