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苗桂霞、韩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桂霞,韩树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桂霞。被告:韩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桂霞、韩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