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良辉诉李青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73号原告万良辉。被告李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良辉与被告李青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李青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万良辉与李青山股权转让纠纷,李青山已就该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31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良辉与被告李青山股权转让纠纷,被告李青山已于2015年1月1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此案,本案应由最先立案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青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