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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劲峰与胡锡成、任昌国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劲峰,胡锡成,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昌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林劲峰,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胡锡成,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06773739-X。法定代表人:胡锡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昌国,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劲峰与被告胡锡成、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昌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劲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劲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劲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劲峰负担。限原告林劲峰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