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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奎礼与王奎仁等5人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礼,王奎仁,王淑芹,王淑坤,王丽萍,王丽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95号原告:王奎礼,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奎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淑芹,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被告:王淑坤,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被告:王丽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丽娟,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礼诉被告王奎仁、王淑芹、王淑坤、王丽萍、王丽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奎礼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