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满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3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猛、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持C4驾驶证驾驶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右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君屯王文华家西15米处超车时,与同向被害人王某甲(男,时年7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左转时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2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鉴中心(2015)伤鉴字第080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颅脑损伤、语言、构音及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颈椎多发骨折、脱位、颈髓损伤,致四肢高位截瘫,肌力三肢2及以下,大小便失禁,评定为一级伤残;四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完全护理依赖;四肢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肌力三肢2及以下属于重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何某表示谅解,并不提起附带民事告诉。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解协议书,询问笔录,被告人何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艾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