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戴清秀与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立,朱显凤,戴清秀,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新立。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显凤,退休职工,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清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立、朱显凤因与被上诉人戴清秀、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新立、朱显凤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松,被上诉人戴清秀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立军,被上诉人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别瑶成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