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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富强、邵忠武与邵忠武、邵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强,邵忠武,邵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富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金福,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忠武。被告:邵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强诉被告邵忠武、邵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保全费21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