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富强、邵忠武与邵忠武、邵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强,邵忠武,邵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朱富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金福,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忠武。被告:邵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强诉被告邵忠武、邵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保全费21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