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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学锋与乔连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峰,乔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乔连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乔连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以970、9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宾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175,00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70、970-1号民事裁定书对乔连伟在宾县农村信用联社号帐户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连伟在宾县农村信用联社帐户的存款174,200.00元人民币。该款扣划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内。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