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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胡观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胡观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世明,住四川省长宁县井江乡水利村*组4+*号。被告:胡观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与被告胡观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