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陈立凡,张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陈立凡,张伟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68-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代表人魏春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昌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立凡,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张伟波,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元,收取保全费15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