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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晓坤与王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坤,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坤,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英,地址白城市。刘晓坤申请执行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晓坤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