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晓坤与王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坤,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坤,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英,地址白城市。刘晓坤申请执行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晓坤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