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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与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354号原告: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海国、李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作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杰峰、杜斌,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杭州大众制氧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少丽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