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沈渭升与张兴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渭升,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57-2号申请执行人沈渭升,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沈渭升申请执行张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后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兴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沈渭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兴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