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家闽、林玲与马晓鸣、倪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闽,林玲,马晓鸣,倪丙辉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郑家闽,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林玲,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开颐,男,退休干部。被告马晓鸣,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倪丙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闽、林玲与被告马晓鸣、倪丙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家闽、林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闽、林玲撤回对被告马晓鸣、倪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郑家闽、林玲负担。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