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颜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