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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光芝与王业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芝,王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00028-2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芝,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业发(又名王发),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业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业发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业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业发(又名王发)银行存款34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