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厦门上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平,厦门上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平,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宝丰村郑家村**号。委托代理人郭跃元、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上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勇,总经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上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