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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周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申请执行人戴某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向申请执行人戴某支付抚养费9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905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帐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