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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洪申请执行龙瑞荣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龙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龙瑞荣,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与龙瑞荣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龙瑞荣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