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占详与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祥,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71-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祥,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陈春,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984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春的银行存款9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