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罪犯蔡隆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隆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180号罪犯蔡隆腾,男,生于1988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襄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隆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10年2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蔡隆腾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隆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隆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隆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