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小军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军,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军,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代理人:姚纪宁、孙东群,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惠东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戴君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军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小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惠东县象飞工巷路1号仓库里面的海尔牌冰箱、洗衣机等财物(具体物品详见清单)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东县君华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惠东县象飞工巷路1号仓库里面的海尔牌冰箱、洗衣机等财物(具体物品详见清单)的查封,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