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叶某,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中国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阮某(N***********H),女,1987年8月28日生,京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住越南。本院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诉。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人民陪审员 叶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