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斌与被告陈逸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陈逸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92-2号原告郑斌,男,生于1990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逸飞,男,生于1989年5月1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129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陈逸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N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陈逸飞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逸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N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