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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军与薛金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军,薛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许军。被申请人:薛金妹。申请人许军因与被申请人薛金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金妹所有的在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帐号为62×××98的存款300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金妹所有的在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帐号为62×××98的存款3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