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邝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邝某,男,生于1972年3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王某,女,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邝某承担。审判员 秦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