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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蒋江林诉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江林,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蒋江林,男。委托代理人高承龙,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君,男。原告蒋江林诉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和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蒋江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蒋江林负担。审 判 长  刘朝秀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人民陪审员  杨志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丽琼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