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厉成文与刘殿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成文,刘殿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厉成文,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殿华,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责人张永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成文与被告刘殿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成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厉成文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