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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安竑,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竑,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石俊丰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谢学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