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洪军、赵学敏与赵学敏、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赵学敏,高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91-1号原告李洪军。被告赵学敏。被告高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军诉被告赵学敏、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赵学敏、高春玲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高继耿所有的鲁V×××××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学敏、高春玲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第三人高继耿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