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晓林诉许艳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241号许艳菊:你(或你单位)与王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834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张学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