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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卞金河与陈国文、陈西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金河,陈国文,陈西平,钟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卞金河。被告陈国文。被告陈西平。被告钟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金河与被告陈国文、陈西平、钟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金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金河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