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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纪克武与徐向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克武,徐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85号申请人纪克武。委托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向武。申请人纪克武因与被申请人徐向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向武所有的房产,保全金额为2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向武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通宁公寓19幢103室、19幢403室、6幢203室房产。上述房产保全金额共计21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星星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85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纪克武与被申请人徐向武民间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徐向武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通宁公寓的19幢103室、19幢403室、6幢203室房产。上述房产保全金额共计21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